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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訪問買賣)

主旨:

茲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契約,請 貴公司於文到三日內退還本人新台幣(下同)○元,逾期將依法提起訴訟,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之推銷人員前於民國(下同)○年○月○日於○○○(地點)向本人推銷保養品及服務,當下本人欠缺詳細考慮之機會而與貴公司締約,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訪問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得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二、 本人特於上開法定期間內以本函向貴公司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請貴公司於函達三日內與本人聯繫並退還上開款項,逾期將依法提起訴訟,並向主管機關檢舉,絕不寬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