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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請求傳訊證人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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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大致分為人證及物證,其中證人指的是有親自看見或聽見的人,可以透過證人到庭製作筆錄的方式作為證據方法。

而傳訊證人,不是自己把證人帶到法院,宜先撰寫聲請狀,等法院核准後,再由法院寄發通知書給證人,指定證人於特定時間到法院作證。

為了讓法院准許傳訊該名證人,要載明證人姓名、地址等資料,並說明該名證人與本件案件的關聯性,如果沒有法律上相關,法院就不會准許傳喚。

案      號:○年度○字第○號

股      別:○股

原      告:○○○         電話:○○-○○○○○○○

          住:○○市○○區○○○路○○號

被      告:○○○         電話:○○-○○○○○○○

          住:○○市○○區○○○路○○號

為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謹依法聲請調查證據事:

一、聲請調查證據:

(一)證據方法:請求傳訊證人○○○(地址:○○市○○區○○路○樓)到庭作證。

(二)待證事實:

證實被告有於民國(下同)○年○月○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整並簽立系爭借據之事實。

(三)必要性及關連性:本件被告否認有向原告借款,並辯稱系爭借據之內容非伊親見,惟○年○月○日被告簽立系爭借據時,除兩造外,尚有證人○○○在場親自見聞,且證人○○○當時還向被告詢問借款用途,為證實兩造間存有借款關係,實有傳訊之必要。

二、為此,特具狀聲請如上。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  狀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