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聲明上訴暨上訴理由狀
問:都沒有開庭,突然收到法院簡易判決,該怎麼辦?
刑事案件會先經由地檢署偵查,若偵查終結。案件通常會有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三類。而起訴,就是指案件移到法院,由法院作裁判。但因某些簡易案件相對較單純且被告都坦承,通常移到法院後就不會再開庭,而由法院直接下「簡易判決」,這時候檢察官不會用「起訴書」,而是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將案件起訴移送到法院。
如果收到「簡易判決」才發現判決內容與自己所想的不同,且有證據還沒調查,可提起上訴。
檢附刑事聲明上訴暨上訴理由狀供參。
刑事聲明上訴暨上訴理由狀
原審案號:○年度○字第○號
原審股別:○股
上訴人即被告:○○○ 電話:ΟΟ-ΟΟΟΟΟΟΟ
住:ΟΟ市ΟΟ區ΟΟΟ路ΟΟ號
為不服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謹依法提出刑事聲明上訴暨上訴理由狀事:
一、原審判決無非係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認:「○○○○○○」。
二、惟經查;○○○○○○,原審未予查明即判處上訴人即被告○○○罪,顯有違誤之處。
三、綜上所陳,懇請 鈞院撤銷原判決,改判上訴人即被告無罪判決,以維上訴人即被告之權益。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刑事簡易庭 轉呈
臺灣○○地方法院 刑事合議庭 公鑒
中華民國ΟΟΟ年ΟΟ月ΟΟ日
具 狀 人:ΟΟ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