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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返還借款)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Ο元整

原      告:ΟΟΟ    電話:ΟΟ-ΟΟΟΟΟΟΟ

     住:ΟΟ市ΟΟ區ΟΟΟ路ΟΟ號

被      告:ΟΟΟ    電話:ΟΟ-ΟΟΟΟΟΟΟ

     住:ΟΟ市ΟΟ區ΟΟΟ路ΟΟ號

為返還借款事件,謹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ΟΟΟ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Ο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事實暨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ΟΟΟ年ΟΟ月ΟΟ日向原告借款Ο元,約定清償日為ΟΟΟ年ΟΟ月ΟΟ日、利息Ο,此有借據可證(原證一)。惟上開清償期屆至,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若罔聞,爰為訴之聲明之請求。

三、綜上所陳,懇請  鈞院惠賜判決如訴之聲明,實感法便。

  謹    狀

臺灣ΟΟ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原證一:借據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ΟΟΟ年ΟΟ月ΟΟ日

具狀人:ΟΟ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