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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無權占用之存證信函

主旨:

請台端於函達七日內,將坐落○○市○○區○○段○○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建物拆除騰空,並返還全體共有人,逾期未拆除,將依法提起訴訟,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所有坐落於○○市○○區○○段○○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建物未經土地所有人全體同意而無權占用,雖台端為上開土地之共有人之一,惟未經共有人協議,而任意占用共有物特定部分,係屬侵害全體共有人之所有權。  

二、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綜上,請台端於函達七日內,將坐落○○市○○區○○段○○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建物拆除騰空,並返還全體共有人,逾期未拆除,將依法提起訴訟,絕不寬貸。

三、綜上所陳,敬請知照辦理是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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