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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聲請狀(拋棄繼承)

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就會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跟義務。換言之,除了繼承遺產以外,債務也會繼承。因此,如果債務大於遺產,則可以考慮辦理拋棄繼承,一勞永逸。但依現行法,如果沒有辦理任何手續,也是以繼承遺產的範圍負清償責任(類似過去的限定繼承)。既然如此,為何還需要拋棄繼承?

因為在被繼承人負有債務的情況下,依法須陳報遺產清冊,並藉由相關程序把繼承下來的遺產,按照債權額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少了這個程序,又先分配遺產導致債權人原本可受償的權利受影響,則繼承人們就有可能要以自己名下財產負賠償責任。因此,在有遺產債務的情形下,視個案情況可循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辦理。

聲 請 人:○○○  身分證字號:○○○○○○○○○○

電話:○○-○○○○○○○

住:○○市○○區○○○路○○號  

相對人:○○○  身分證字號:○○○○○○○○○○

電話:○○-○○○○○○○

住:○○市○○區○○○路○○號 

為聲請拋棄繼承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茲因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年○○月○○日死亡,聲請人於○○○年○○月○○日知悉,並自願拋棄繼承,茲檢附聲請人戶籍謄本(附件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附件二)、繼承系統表(附件三)、聲請人印鑑證明(附件四),並依民法第1174條第1、2項規定於聲請人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聲明拋棄繼承,另將依法通知其他繼承人並補正存證信函/通知書

二、本件應由 鈞院管轄: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位於「○○市○○區」,此有附件二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按,故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屬於 鈞院管轄。

三、為此,特具狀聲請如上,請 准予備查。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公鑒

附件一:聲請人戶籍謄本。

附件二: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附件三:繼承系統表

附件四:聲請人印鑑證明。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