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
ΟΟΟ(下稱甲方)
立協議書人 雙方同意
ΟΟΟ(下稱乙方)
離婚並約定如下:
一、本離婚書簽訂後,雙方應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係,往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
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甲乙雙方約定在婚姻存續中所生子(女)ΟΟΟ之權利義務(監護權)由ΟΟΟ單獨任之。
三、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探視權):如附件
四、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
甲乙雙方約定Ο方應自民國ΟΟΟ年ΟΟ月ΟΟ日起,按月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新台幣(下同)Ο元,並於每月Ο日前以匯款方式匯款至Ο方之指定帳戶至未成年子女成年(20歲)為止。
五、其他:
六、本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除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外,另一份送交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地址: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地址:
證 人: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地址:
證 人: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地址:
中華民國ΟΟΟ年ΟΟ月ΟΟ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