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工程瑕疵修補通知(催告)
業者施作工程有瑕疵可以直接找其他廠商來修嗎?
一、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之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二、再參考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98號民事判決意旨:「所謂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係以承攬人不於定作人所定之期間內修補,或拒絕修補為其要件。良以定作人既願訂定承攬契約而將其工作委由承攬人承製,顯見對於工作瑕疵之補完,亦以承攬人有較強之修繕能力,能夠以較低廉之成本完成修補,定作人倘未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是否修補瑕疵,自不容其逕自決定僱工修補;此不獨就契約係締約雙方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所必然獲致之結論,且就避免使承攬人負擔不必要之高額費用之公平原則而言,自乃不可違背之法則。」
三、綜上,如果施工的工程有瑕疵,要先定一段合理相當的期限,請求業者修繕,不能直接另外僱工修繕,否則自行另外僱工修繕產生的必要費用,就不能向業者求償。
主旨:
請 台端於函達十日內就○○工程如附件所示之瑕疵進行修補,如逾期未修補,本人將另覓其他廠商修補,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本人與 台端前於民國(下同)○年○月○日簽立○○工程合約,惟就該工程有如附件所示之瑕疵。
二、按民法第493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之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準此,請 台端函達十日內就○○工程如附件所示之瑕疵進行修補,如逾期未修補,本人將另覓其他廠商修補,並依法向 台端求償。
三、綜上所陳,敬請知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