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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之1之存證信函(持分地優先購買)

主旨:

通知台端就○○市○○區○○段○○○地號土地於函達15日內行使優先承購權,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本人、○○○及○○○等三人共有○○市○○區○○段○○○地號土地,本人之持分為○分之○。

二、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三、現本人將出售○○市○○區○○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分之○),予第三人○○○,約定買賣價金(新台幣)○○○元,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通知台端於函至15日內,就上開本人將出賣之土地持分行使優先承購權而以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逾期未行使,上開土地持分即出賣予○○○。

四、綜上,敬請知照是禱。

土地法34之1之存證信函(持分地優先購買)_頁面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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