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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主旨:

謹依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通知應為繼承之人,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按民法第1174條第3項前段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而○○○、○○○係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年○○月○○日死亡,○○○、○○○已於○○年○○月○○日向臺灣○○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特依民法第1174條第3項通知台端。

二、 為此,特函達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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