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車禍範例)
案 號:○年度○字第○號
股 別:○股
告 訴 人:○○○ 電話:○○-○○○○○○○
住:○○市○○區○○○路○○號
被 告:○○○ 電話:○○-○○○○○○○
住:○○市○○區○○○路○○號
為被告涉嫌○○○案件,謹依法提出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事:
一、陳報將本案送請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之鑑定費用新台幣3,000元之郵政匯票正本(附件)。
二、被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94條第3項之規定,為本案肇事原因,茲補充說明如下:
(一)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規定:「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同法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自系爭事故發生現場之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畫面可見,民國(下同)○年○月○日事故發生時,天氣為陰雨、市區道路濕潤、無缺陷及障礙;且被告行駛於○○○往○○○方向,可見○○○地面上有一「慢」字標線,以上事實,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在無號誌路段高速行駛,明顯超速而違反規定。
(四)又被告行經無號誌路段,在雨霧視線不清之情形,本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但被告卻仍高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94條第3項規定。
(五)另○○○地面上有一「慢」字標線,被告卻未減速慢行,亦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三、為此,特具狀補充告訴理由如上。
謹 狀
臺灣○○地方檢察署 公鑒
附件:3,000元之郵政匯票正本。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 狀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