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方案
消費者債務清理的「更生方案」是指債務人聲請更生後,法院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2項規定,發函命債務人陳報時提出。
提醒更生方案並非自己想怎麼寫就怎麼寫,必須依收入及財產狀況計算,並達到盡力清償的程度,所以在更生方案履行的期間,生活上勢必要樽節開支。
且在提出更生方案後,法院並非一定照准,需要經過法院調查審酌後,作成「認可」之裁定,若法院作出「認可」裁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可於裁定附註對於債務人的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限制的附註參考如下: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買賣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法院限制之行為。
相關條文參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2項規定:「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清償之金額。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
第 64-1 條 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二、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案 號:○○○年度○○○○字第○○○號
股 別:○股
聲請人即債務人:○○○
身分證字號:○○○○○○
生日:○年○月○日
住址:○○○○○○○○○○○○
電話:○○○○○
一、更生方案內容:
(一)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 ○○○元
(二)每____月為一期,每期在____日給付。
(三)自更生方案認可確定之翌月起,分____年,共____期清償。
(四)總清償比例:○○%
(五)債務總金額:○○○元
(六)清償總金額:○○○元
(七)聲請前兩年內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人之生活必要支出之餘額為__________元。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此 致
臺灣○○地方法院
具 狀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