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案件(性侵、猥褻、性騷擾)之注意事項

(一)性犯罪有別於一般刑事案件,通常有高度隱密性,經常出現案發時只有被告跟告訴人兩人在場,事後也經常各執一詞,所以在判斷這類案件以及探求真實的情況下,往往要參酌相關的物證或人證加以勾稽。

(二)就被害人而言,案發時或案發後第一時間,務必盡可能要保存現有證據,不論是物證或人證,常見物證包括診斷證明書、監視畫面、對話紀錄等;人證則不論是有無親自在場,或案發後第一時間得知者,都可以作為勾稽發現真實的佐證,另可注意有無符合犯罪被害補償金請領資格。

(三)而被告部分,這類案件經常只有告訴人片面指控,就遭列為被告的情形。對被告而言,若是遭誣告的情形,往往在得知遭提告後才開始蒐集證據,所以除了針對告訴人指述加以彈劾外,也要針對有無補強證據及相關卷證詳加剖析還原,並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又這類型案件牽涉許多背景事實,其手法構成騷擾、猥褻甚或性侵害,均會影響適用法條及刑度。

筆者在經辦這類案件,通常會與當事人確認案件事實,這類案件不僅是客觀證據的剖析,更需要詳細交叉比對被害人證詞及當事人的說詞,進而判斷是否有矛盾或瑕疵的情況,因為這些細微的地方都可能成為將來有罪或無罪的關鍵。

(四)又實務上,經常會以告訴人與被告素不相識,沒有必要誣陷被告、或是沒有必要捏造事實造成自己名譽受損等理由,將告訴人的供詞作為證據,因此被告必須盡可能將事發經過加以還原,例如:

  1. 還原事發前接觸經過、有無與第三者接觸、有無對話紀錄或通聯記錄、場所有無可詳細調查的機會。
  2. 透過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或現場照片找尋蛛絲馬跡,例如現場是否有打鬥痕跡、現場圖動線與事發經過之情形、有無食用、飲用的跡證、有無證據滅失。
  3.  交叉比對相關證詞,檢視有無矛盾或瑕疵,並提出相關跡證加以彈劾。
  4.  按時間序排列並交叉比對,還原事件經過之順序。  
  5. 蒐集或還原告訴人提告動機、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