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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支票遺失)

一、緣 貴公司前以「票據號碼:ΟΟΟ、票據金額:新台幣(下同) Ο元、票據日期:民國(下同)ΟΟΟ年ΟΟ月ΟΟ日、付款銀行:ΟΟ銀行」之支票乙張支付本公司ΟΟΟ年ΟΟ月ΟΟ日之貨款,惟不慎遺失,因該支票為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且標的金額較小,經 貴公司同意得不經掛失止付及公示催告等程序,願另行支付上開ΟΟΟ年ΟΟ月ΟΟ日之Ο元貨款,以維貴我商誼。

二、為此,本公司爰聲明於收受前揭款項無訛後,即放棄上揭票據權利,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為證。

  此致

ΟΟ股份有限公司

立   書   人 :ΟΟΟ

法定代理人:ΟΟΟ

地       址:ΟΟ市ΟΟ區ΟΟΟ路ΟΟ號

中華民國ΟΟΟ年ΟΟ月Ο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