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離婚)
原 告:○○○ 電話:○○-○○○○○○○
住:○○市○○區○○○路○○號
被 告:○○○ 電話:○○-○○○○○○○
住:○○市○○區○○○路○○號
為請求離婚等事件,謹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暨理由
一、兩造前於民國(下同)○年○月○日結婚,此有戶籍謄本可按(原證一),惟婚後被告有下列情事,原告爰依法為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
(一)敘明有何民法第1052條第1項之情形…
(二)敘明有無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情形…
二、本案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三、鈞院就本案具有管轄權:
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兩造經常共同居所地為「○○市」,鈞院就本案具有專屬管轄權。
四、綜上所述,懇請 鈞院惠賜判決如訴之聲明,實感法便。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公鑒
原證一: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