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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分割共有物)

共有一筆持分土地,卻突然收到共有人提告,主張要分割共有物,該怎麼辦?

實務上經常出現民眾因為繼承祖先留下的持分地,但因為持分很小就不予理會,突然有一天收到法院開庭通知,上面記載「分割共有物」。

共有物指的是你在這塊土地只有持分,沒有單獨的產權,所以無法擅自利用,每年卻要繳納地價稅等稅賦。

而分割共有物,可以理解成將一塊土地細分,分成好幾塊,讓自己取得自己持分的那一塊土地,並且成為單獨的產權。但有時礙於土地大小或土地性質(如農地)或利用價值,讓部分的人拿到土地、部份的人拿到價金;又或者全部變賣,讓大家都分配價金。也經常有為了保留土地上現有地上物,或宗祠等狀況,而分割後部分土地仍共有,部分土地變成單獨所有的情形,可說是千百種狀況。

因此,遇到這類狀況,建議要詳細評估自己是否會受到影響,或思考如何才能獲得最大利益,以及是否聯合部分共有人加以主張有利的方案,才不會受損害。

案      號:○○○年度○字第○○號

股      別:○股

被      告:○○○         電話:○○-○○○○○○○

          住:○○市○○區○○○路○○號

原      告:○○○         電話:○○-○○○○○○○

          住:○○市○○區○○○路○○號

為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法提出民事答辯狀事:

答辯之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答辯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就兩造所共有之○○市○○區○○段○○地號土地主張原物分割,並以附件一甲案所示之分割方法,惟甲案之分割方法明顯不當,且有侵害共有人權益、影響土地經濟利用之情形,被告爰提出乙案之分割方法:

(一)按民法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惟經查,甲案之分割方法未考量土地使用現況及土地地上物之利用;且若依甲案方法分割,將使甲案上之編號B所示土地…

二、綜上所陳,懇請 鈞院惠賜判決如答辯之聲明,實感法便。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附圖:乙案分割方案。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  狀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