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答辯狀(詐欺、洗錢防制法)

近期在臉書Facebook、Line等通訊軟體平台,常見有詐騙集團佯稱家庭代工、虛擬貨幣投資、或有會計師可協助製造金流以增加貸款成功機會等各種詐騙手法,誘騙被害人將自己的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等交付給詐騙集團。而被害人等到發現自己的帳戶遭凍結,並因此遭列為詐欺、洗錢防制法的被告,甚至背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責任甚至高達數十萬、上百萬)。

所謂洗錢(Money Laudering),據傳源自於美國黑社會開設投幣洗衣店,再將犯罪不法所得與這些投幣洗衣店的獲利混在一起,達到掩飾、隱匿,而讓這些犯罪所得形式上變成合法而難以追查。而詐騙集團分工細緻,為了達到洗錢目的,就會利用各種方式取得人頭帳戶,等到其他被害人因為被騙而把錢匯到這些人頭帳戶時,再誘騙帳戶持有者或再利用車手將錢轉出,來達到洗錢的目的。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單純提供帳戶的人並沒有施用詐術來騙人,甚至也沒有拿到任何報酬,但卻因為帳戶遭到詐騙集團利用而成為共犯體系下的一環,並因而涉案,但如果可以證實自己確實也是遭詐騙,才有機會免除後續刑事及民事的責任,否則將要承擔訴訟期間的訟累甚至是有罪判決及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嚴重影響生活。

※本文一併宣導:

切勿將金融帳戶、提款卡或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

切勿擔任打工車手!

案      號:○年度○字第○號

股      別:○股

被      告:○○○         電話:○○-○○○○○○○

住:○○市○○區○○○路○○號

為被告涉嫌詐欺、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謹依法提出刑事答辯狀事:

一、本件被告為低收入戶家庭,因….,遭詐騙集團詐騙而陷於錯誤,進而分別交付自己所有之….予○○○,然主觀上欠缺詐欺故意,茲分述如下:

(一)(詳細敘述與詐騙者接觸及聯繫之過程,並提出證物佐證)

(二)…

(三)…

二、為此,特具狀如上,懇請 鈞署惠賜被告不起訴處分,以維權益。

  謹  狀

臺灣○○地方檢察署    公鑒

被證一:

被證二: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 狀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