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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詐欺範例)

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新台幣_________元

案      號:○年度○字第○號

股      別:○股

原      告:○○○                電話○○○○○

            住○○○               

被      告:○○○                

            住○○○

為損害賠償事件,謹依法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_______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部分:

本件被告所涉之詐欺行為業經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年度偵字第○號起訴,此有起訴書可按(原證一),而此致原告受有_________元之損害,此有匯款紀錄可證(原證二),爰依法為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

二、本案請求之法律上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所以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並不以共同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意聯絡為必要,如在客觀上數人之不法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已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3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提供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致原告受騙後依指示匯款合計○元至系爭帳戶,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透過轉匯、提領之方式取得詐騙款項,故被告主觀上既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客觀上亦係以不法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對原告詐欺取財之結果,此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上開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綜上所陳,懇請 鈞院惠賜判決如訴之聲明,實感法便。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刑事庭   公鑒

原證一: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年度偵字第○號起訴書影本乙份。

原證二:匯款紀錄影本。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  狀  人:○○○